村民王某与邻居李某长期存在矛盾。2024年6月21日夜晚,王某在自家胡同口见李某夫妇准备回家,想起了之前李某喝酒后自己家里要打他的事情,便将李某夫妇拦住并理论。双方因言论激烈而争执不下,情绪迅速失控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中,王某手持事先准备的铁棍猛力击打李某的左前臂,李某情急之下拾起路边的砖块进行还击,砸中王某的左肩。李某左尺骨中端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左肩关节受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虽经公安局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未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李某同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
另查明,李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547.8元、误工费14192.67元,以上费用共计22899.47元。
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提存赔偿保证金等行为,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限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2899.47元。
法官说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企可 于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