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近日,省民政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我省低保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指出低保标准要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各地要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意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计算公式: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科学确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挂钩比例。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量化比例一时难以达到指导区间的,可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尽快达到指导区间;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比例。
《意见》提出,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各地的低保标准具体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航空港区低保标准参照郑州市执行。原则上低保标准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意见》强调,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要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意见》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中的职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将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纳入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记者 马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