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三人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等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村里询问其四邻、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等情况,得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且身患疾病,名下仅有3000余元财产,承办人依法冻结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报结。
案件终本后,承办人仍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近日得知被执行人返回家中后,承办人立即组织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将被执行人拘传,被执行人依然以没有钱且以患病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体检,后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在拘留所发病,承办人又将被执行人送往医院治疗,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人垫付医疗费。经承办人再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感受到执行的温度和文明执行的善意,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出院后在拘留期间积极联系其亲属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案件就此结束,更不代表法院放弃了对申请人胜诉权益的维护,也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记者 崔新保 通讯员 闫智峰 关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