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某驾校教练员胡某某带领三个学员在路上练习科目三。在练习中,一个学员驾车,另外两个学员在后排座位上观摩学习。在学员韩某某练习驾驶时,韩某某错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子瞬间速度猛增,撞上路边的房屋,教练员未及时点住刹车,后座同乘学员吕某受伤住院。教练车辆未购置任何保险。
吕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驾车学员韩某某、教练员胡某某、某驾校3方告上法庭。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驾校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万元。
本案中,驾车学员韩某某、教练员胡某某、某驾校,到底谁对原告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驾车学员韩某某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已作出了特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韩某某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驾驶技能,教练员胡某某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在学员学车过程中应具有随时踩住刹车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在韩某某误将油门当刹车踩时,其未及时踩住刹车,致使事故发生。因此,教练员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教练员教授机动车驾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教练员应承担的责任应由某驾校承担。某驾校作为有特许经营的正规培训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教学中违规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致使原告产生损失,故被告某驾校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