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我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走正确的维权路径,幸好在法官的调解下,纠纷彻底解决。”近日,被告雪某感激地握住新乡县人民法院邵真和李坷的手说。
2024年8月3日,某建设公司向外发布用车信息,需要运输2台高空作业车,后与司机雪某谈妥运输费用为8500元,货到后验货付款。8月4日,雪某驾驶运输车辆进行装车,现场装车产生600元装车费。8月5日,在运输路上雪某联系收货人吴某,要求吴某另外再支付装车费600元,双方未谈妥。8月7日,收货人吴某联系雪某询问车辆何时到达,雪某告知吴某货物已被自己拉回家,不再送到目的地。8月9日,吴某前往雪某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处理,但雪某向吴某额外要求支付9600元的看车费、压车费、停车费等费用。由于协商无果,吴某将雪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邵真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案情,但发现双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被告雪某认为原告应当支付装车费600元,现在又因为货物滞留导致自己车辆无法继续运营,且自己还要花费停车费、看车费等费用,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认为所运输的作业车系需要出租给工地使用的车辆,每日均有租金损失,而被告将托运的高空作业车私自扣留,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就案判案,双方当事人还会继续陷入诉讼纠纷而造成诉累,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果按原定开庭时间等开庭再判决,就会造成压货时间过长,双方损失会进一步扩大。本着尽快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承办法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找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至此该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王振华 李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