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评论员 张百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双11”过后,不少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0元”直接下单,后续收到扣款信息才发现开通了电商平台的“先用后付”功能。冠以方便消费者之名的支付方式,却因“付款方式莫名变成了‘先用后付’”“‘先用后付’开通容易取消难”等话题登上了热搜榜。
所谓“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可以先享受商品或服务,再根据使用体验或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付款的新型支付模式。其跳过了验证、输密码等环节,不用输密码、刷脸或刷指纹确认就可直接下单,操作相对简单便捷。目前,多家电商平台都相继推出了这一服务。
就出发点而言,“先用后付”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支付灵活性和购物便利性。但从实际应用来看,这种新的支付方式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成为“技术霸凌者”的帮凶。
首先,侵害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购物平台推广新的支付方式本无可厚非,但其以一种“别无选择”的方式,在用户不知不觉中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且更换支付方式不易。看似给出多个选项,实则已替用户做出选择,这也难怪有网友称“一觉醒来爷爷‘先用后付’买了54样东西”。
其次,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购物,本是要选择心仪的商品。但是,在“先用后付”的默默“助攻”下,想收藏或者放入购物车的商品,却变为直接下单。买东西,竟然成了自己做不了主的事儿。也难怪有消费者反映,不知道采用“先用后付”的方式购买过商品,驿站里都是自家包裹不说,后续还产生了违约金和逾期费用。
当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时,自主选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由此看来,“先用后付”若要继续推广,就不能无视消费者的需求与感受,更不能利用技术手段替消费者做主,而是要将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与商品的选择权还给用户。在此建议购物平台,优化“先用后付”的开通和取消流程,让其能够“想开就开、想换就换、想关就关”。同时,还要加大告知力度,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先用后付”的使用方式,以及优势与风险,让用户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开开心心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