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高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某卫生室就诊,就诊时因突发心脏骤停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卫生室既未提起尸检申请,也未告知原告进行尸检。
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后由被告某卫生室赔偿353650元。
本案中,因未进行尸检,从而无法通过鉴定获知双方责任的大小,只能对本案予以综合考虑,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为高某某治疗中,高某某出现异常并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的药品、残液,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是导致丧失鉴定条件的原因之一。高某某在被告某卫生室死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患者家属提示了进行尸检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因此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被告虽未提示原告进行尸检,但是否进行尸检的决定权在原告,原告在接收到宁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尸检及尸体处理行政告知书》后,未提起尸检申请,致使高某某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进而无法客观判断被告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高某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为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结合本案中各当事人所存在的过错,本院综合分析对相关责任进行划分,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