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5-01-06 10:12:56   来源:河南经济报

  案例一:拒不执行借用案外人账户收巨款,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7月,李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协议,因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8月李某某出具还款方案,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到期后依旧违约。2018年7月2日刘某某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0日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同年12月5日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红旗区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对李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其银行卡、支付宝有少量现金,其名下车、房产轮候查封。随着执行深入,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逐渐显露。经详细调查,2019年至2021年间,李某某逃避执行借用案外人李某某、付某某银行卡接收款,金额高达788万余元。这些款项被李某某肆意用于投资理财、偿还欠款、信用卡等,从未向债权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抽丝剥茧,深挖线索时发现:早在2018年1月,李某某预感无力偿还债务,即将面临诉讼,便将其与妻子名下的共有房屋过户至付某某名下;2020年10月,该房屋又从付某某名下过户至侄子倪某某名下。这两次过户均未发生真实的钱款交易,房屋实际仍由李某某居住、掌控,其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径昭然若揭,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

  2024年3月,因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定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极具警示与典型价值:一方面,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敏锐捕捉到李某某早在判决前隐匿房屋、判决生效后持续转移资金等关键违法行为,执行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李某某以未来不确定的创业、与他人合作为借口,试图将其实际支配的钱款用途合理化的行为来抗辩生效判决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李某某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先后两次过户本人房屋,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极具前瞻性与示范效应,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清晰范例,指引司法实践精准打击拒执犯罪,警醒潜在失信被执行人莫在法律红线边缘试探,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本案中李某某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受到严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案例二:虚假转让躲避执行,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1年12月,获嘉县人民法院就冯某某诉杜某某、第三人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冯某某1475100元,后被告杜某某提出上诉。2022年3月,新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杜某某、第三人岳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2022年4月,冯某某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获嘉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由于杜某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某位于获嘉县火车站广场国际瑜伽馆内的财产,2022年4月,杜某某向法院递交了转让协议,称因欠陈某某款项,已于2019年11月将该瑜伽馆转让给陈某某,但2022年4月28日,案外人获嘉县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杜某某瑜伽馆因欠房租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抵作租赁费用。经查,2022年5月,获嘉县人民法院以(2022)豫0724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异议人获嘉县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此外,被执行人杜某某个人微信有多笔大额消费支出,自202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开设瑜伽馆期间收入30余万元。另查明,在2022年夏天和2023年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两次去普陀山旅游;2022年4月支付律师费30000元,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中,经一审、二审审理,生效判决明确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人14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向法院提供虚假转让协议,还存在旅游、不必要餐饮消费等,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的判决,对消极履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力推动了案件的执结,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案例三: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获刑一年六个月

  杨某申请执行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后称“泵业公司”)、云某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公证,后因泵业公司、云某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10月向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泵业公司和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裁定,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且拒不履行。在执行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后经公安机关配合法院调查发现云某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将延津县某产业集聚区的厂房租赁给多个企业,但云某为隐瞒到期收入、逃避法院执行,使用案外人李某和王某的银行卡账户收取租金共计283万余元,用于个人高消费、偿还他人债务及支付工人工资。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审理期间,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两部门协作配合,经过两次现场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云某当场履行100万元,取得杨某谅解。最终法院判处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恶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故意通过案外人的银行卡收取租金持有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法院在刑事审判阶段,实现“审执一体化”,审执部门协作配合促成案件执行和解、及时履行,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四:故意隐瞒财产收入,难逃拒执罪责任

  刘存某因资金需要连续多年陆续向胞姐刘春某借款共计713187元,刘存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刘存某及其妻子原桂某归还其借款本金71318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4月,原告刘春某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卫辉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刘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刘存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查,刘存某长期在新乡市做调味品、干货生意,经营期间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货款,该账户被法院查封后,刘存某使用其女儿的支付宝,该账户有大额流水明细,刘存某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微信明细收入达174925.82元;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支付宝明细收入达65822.89元;刘存某女儿2021 年7月到2023年10月支付宝明细收入达169038.81元。

  经法院查明,刘存某有一定支付能力而始终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存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在法院多次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悔改继续逃避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拒执罪的判决让刘存某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本案警示人们,任何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必将为法律所不容,也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及刻意躲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一记警钟。

  案例五:隐匿财产收入被识破,依法获刑一年多

  侯可某、马长某系夫妻关系,从张武某处购买钢材并出具欠条,因侯可某、马长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被告侯可某、马长某给付原告张武某钢材款15447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可某、马长某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8月,原告张武某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可某、马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办案人员多方调查,发现被告人侯可某、马长某二人长期在郑州市中牟县经营小吃生意,二人日常使用以女儿名义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付款,累计收支数额巨大。经统计,2016 年6月至2023年2月,二人使用的微信账户收入达80.09 万元,2017年8月至2023年2月二人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收入21.07万元,被执行人侯可某、马长某二人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能力而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判决被告人侯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马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可某、马长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后,擅自将经营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更换为其女儿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付款,妄图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后,侯可某、马长某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例六:隐藏财产,微信流水成罪证

  王某某与贾某某、任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 2020年6月判决王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贾某某、任某某2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王某某已经偿还的30万元利息予以扣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封丘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未按期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微信从2020年6月至2024年2月,共计入账 218.9440万元,出账243.9622万元;王某某使用其外甥的微信从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共计入账308.9257万元,出账500.093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隐藏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中,执行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却故意隐藏财产,妄图逃避执行,但其微信账户交易流水情况显示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主观恶性大。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日后案件的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执行案件中心存侥幸、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

  案例七: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执行联动强制执“刑”

  2019年3月,宁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同向步行的孙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孙某某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索要赔偿无果后,孙某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被告宁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529470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11月申请人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宁某某对自己的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不报告。执行期间查明,案件审理期间的2020年5月19日,宁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存款分七次全部取走,且诉讼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与其丈夫冯某某办理协议离婚,约定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放弃陪嫁物品,共有的奇瑞汽车也归男方所有。但离婚后,宁某某与冯某某仍共同生活居住。2021年8月左右,宁某某为逃避执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离开辉县市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人员。为防止法院执行人员将她的工资冻结、划拨,宁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每月收到工资后,宁某某随即将工资款转移,用于自己消费支出,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防止执行人员扣划其银行存款,于案件审理期间将存款取走,在其务工期间借用他人银行卡领取工资。2021年2月和7月,因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之后依然藐视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本案的判决,对其消极履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也告知了某些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小聪明不可取,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正道。

  案例八:利用“体外循环”躲避执行,拒不执行终获刑

  2018年7月,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某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于 2018年7月23日送达某公司,后该公司上诉,新乡中院作出(2018)豫07民终46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18年10月18日生效。2019年2月13日,郭某向卫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卫滨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不具有履行能力为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随后卫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开发的小区进行了现场的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小区属于集体土地建房,不能进行合同备案,无法办理产权证件。2021年7月29日,卫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性质特殊,不易处置,卫滨区人民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鉴于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1月15日,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罚款5万元。

  2022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某公司和郭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共偿还郭某本息200万元。后某公司分多次向郭某还款共计185万元。之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郭某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被执行人某公司会计、司机了解到法人代表王某某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项目转移,所有款项来往不通过某公司账户。

  经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通过微信、银行转账金额就达到261万元,却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判决,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利用体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与购房者进行业务往来,收取购房款,规避执行,由此产生被执行人经营热火朝天,而其银行账户风平浪静的奇怪现象。实践中法院又无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本案中,执行干警通过现场调查,获得原始书证、财务人员的口供后,形成基本印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多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强大合力,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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