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言语可以化解分歧,暴力却只会酿造悲剧。现实中总有人因一时冲动,让“动口” 演变为“动手”,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一包小小的槟榔引发口角,两名好友从争执升级为斗殴,最终一人轻伤二级,另一人获刑。
2024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小李与小孟等人到路边大排档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小孟从口袋里拿出一包槟榔,小李怀疑小孟的槟榔系自己车里的槟榔。于是,小李到车上查看,发现车内没有槟榔,质问小孟是否拿了自己车内的槟榔。小孟否认,两人便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小李致使小孟右手第4掌骨骨折。经鉴定,小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小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双方因为发生口角上的争执,导致矛盾升级,乃至使用暴力导致一方受伤,最终演变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会为实施伤害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冲突和争执,冲突发生时应冷静下来,理智且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增强法治观念,遇事理性处理,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李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