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如何守护营商环境与消费者权益

2025-04-01 14:54:18   来源:河南经济报

  核心提示:2025年1月,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因销售1包过期蓝莓面包被举报,却收到一份特殊的“不予处罚通知”,让我们一起走近这起看似微小的事件,感受法治与人性的温暖碰撞。

  2024年11月23日,消费者花费1元购买了1包“三晟”蓝莓味面包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22天,遂投诉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4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过期食品,随后又随机抽查其他产品,均在保质期内。通过对当事人询问,查明2024年7月17日从某批发部购进“三晟”蓝莓味面包20包,能如实说明来源,涉案食品过期后仅销售1包,因此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3日内完成整改,主动建立进销货台账,在店内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初衷。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更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构建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合规指引的监管执法模式,该分局转变执法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行政处罚中科学规范行使裁量权,恰当把握处罚尺度,妥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力求“罚当其罚、放当其放”,每起案件都能做到程序正当、裁量恰当、结果适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在本案中,该局坚持惩教结合,严格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确保免罚不免责,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营造了宽严相济、情法相融的执法环境,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张敬伟)

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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