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 靳李君
夏收的忙碌刚刚过去,我省广大农村又迎来了一个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大消息。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6月12日,省政府《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这标志着今后农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等都将有规可依。
申请宅基地需满足啥条件?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宅基地如何申请?宅基地面积可以有多大?根据《办法》,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本户无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损毁或占用,又无其他宅基地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村民申请时应当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及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查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建住房面积、层数、结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讨论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形成意见。村民申请公示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专门内设机构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申请,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自建住房都有哪些要求?
在乡村振兴的浪潮中,农村建房成为许多农民家庭的重要议题,今后农村建房不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办法》规定,村民应当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等相关方,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村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等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自建住房的层数、面积,《办法》也有规定,村庄规划中应当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何盘活闲置宅基地?
闲置宅基地是农村“沉睡的资产”,对于农民来说,如何才能盘活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办法》规定,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允许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各地创新闲置住宅利用模式。村民将闲置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另外,规划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对于如何监管落实,《办法》明确,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过程中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