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2年4月,王某利用担任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电池销售和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到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器商行等客户支付的电池货款共计614089.55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法庭审理期间,王某向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某表示谅解。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还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涉人员王某身为实体公司的普通职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单位钱款61万余元,对单位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法院在审理期间,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强化法律阐释与道理说明,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案人员认罪悔罪,最终全部钱款被追回。(李企可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