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然失效”的保单 出险后能否得到理赔?

2025-11-22 10:12:10   来源:河南经济报

  因保单账户不足而导致扣费失败,合同中止后,未履行催告义务的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贺某赔偿保险金58933元,切实维护了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回溯到2008年6月,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贺某,保费每年3000元,缴费年限为十年。保单载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经核查属实,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该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提供60天缴费宽限期,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投保后,张某按约连续缴纳十年保费共计3万元。2018年7月,张某领取保单金额2.5万元,之后未再缴费。2023年1月,该保单账户已不足以扣除后续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等费用,保险公司未催告张某缴费,也未告知其合同中止状态。

  2024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此后,贺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多番讨要无果情形下,贺某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个人保险账户是否足以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对合同效力具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并应在投保人个人保险账户不足以扣除相关费用时通知投保人。此外,涉案保险是兼具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万能险,且保险人允许投保人从其个人保险账户取出部分价值,保险人更能清楚地掌握账户价值,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人难以及时知晓其账户价值何时不足、何时应当续交。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且合同面临中止风险时,保险人却不及时通知投保人缴费,而是放任合同中止风险的发生,显然加重了投保人一方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陈龙)

编辑:张茜

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河南经济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3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豫ICP备2023003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