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实行分级调查评估机制。其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政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自然灾害,经上级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对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
《办法》明确,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受灾地政府、技术支撑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办法》对调查评估报告内容也作出了规范,要求报告包括灾害基本情况、预防和应急准备情况、监测和预警情况、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灾害发生原因、主要问题和责任、主要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记者 张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