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百货店因未经许可使用时尚博主肖像推广商品,被判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林某是某平台的知名时尚博主,长期通过个人账号发布穿搭内容,凭借鲜明风格收获超百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与肖像商业价值。被告某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林某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络店铺的T恤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林某肖像的穿搭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该商品定价84元,案涉链接销量为0。林某发现个人肖像被盗用后,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本案中,该百货店以商业推广为目的,擅自使用林某肖像宣传商品,已构成肖像权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林某的网络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维权合理开支,以及侵权商品销量为零、现已下架等实际情况,该法院酌情判令该百货店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5日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无合法依据使用他人肖像,即可认定侵权。
当前网络营商环境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商家心存侥幸,擅自盗用网红、博主、模特等群体肖像用于引流带货,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新乡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使用他人肖像开展商业活动前,务必取得书面明确授权,切勿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肖像权人如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应及时留存截图、视频等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