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警示广大家长,务必履行监护职责。
据悉,2024年8月21日19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与年仅14岁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李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失控,将路边站立的行人司某某撞倒,造成司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司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647.28元。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司某某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司某某将张某某、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李某甲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与李某某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