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公布《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十八条具体规定。《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霾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办法》要求,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设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相关部门按职责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及时传播;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应利用相关设施及时传播。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指南等。
预警信号发出后,群众多久能够看到?《办法》明确了具体时限: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针对部分农村山区网络信号薄弱、不少老年人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的实际,河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仅靠手机网络推送预警容易形成信息盲区,鸣锣吹哨、大喇叭等传统手段,正是面向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置的兜底传播方式。
人员密集场所同样是预警信号传播的关键节点。《办法》要求,学校、医院、商场、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隧道、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办法》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张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