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省相关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工作。《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办理流程与监管要求,为相关机构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办法》明确四类机构可申请政策优惠资格,包含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符合要求的省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其中,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要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对于机构的资产总额要求不低于300万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办法》要求,相关机构申请需提交政策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章程等材料,转制院所还需提供转制批复文件。办理实行全年受理、分批次核定,由机构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民政、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联合核定,核定名单同步推送各相关单位。
如机构出现分立、合并、更名、业务调整等情况,须及时提交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已免税进口的科研用品要按规定补缴税款。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格的,即刻终止优惠待遇并补缴税款,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免税进口商品严格执行国家免税商品清单,不得超范围享受税收减免。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流程,将切实减轻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成本,助力省内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宗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