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胡佳仪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用假香油冒充纯正小磨香油线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严惩,为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敲响警钟。
自2024年3月份以来,钱某、王某同王某某(现在逃),雇佣工人在郸城县某街道一处民房内,以价格低廉的大豆油为主要原料,非法添加食品香精、色素进行勾兑制成假香油,并冒充“农家自制小磨香油”在电商平台销售。
经专业机构检测,其所生产销售的四种香油中硬脂酸、油酸、亚油酸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钱某、王某同王某某销售不合格香油价值2392382.12元。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假香油成品价值42261元。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王某同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2万元;王某同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