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邻居关系,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金额共计18万元。后原告王某长期生活在A地,被告张某长期生活在B地。被告张某提交原告王某的银行转账流水,主张银行流水显示的2018年期间原告王某收到的7笔转账,系对原告王某的还款,但并未提交原告本人的银行转款凭证。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张某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证,无法证明以上款项系被告张某的还款,双方存在争议。
法庭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核实原告王某银行流水显示的银行交易机构代码信息,其中2018年原告王某收到7笔转账的交易对手转账的交易代码均为B地(即被告张某长期生活居住地)的交易机构代码。同时,法官通过当庭向原告王某提问,“其在2018年期间是否去过B地?在B地是否有其他亲属、朋友?”原告王某回复:“不曾去过B地,且在B地无亲属、朋友。”法官根据该业务交易单显示的交易机构代码,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B地并无亲属、朋友向其银行转账,对于本人账户内增加款项也无法合理解释,故认定该笔款项系被告向原告的还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还款依法予以认定。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很多案件年代久远,证据缺失,案件事实很难查清,此时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除了利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外,还可以通过案件中的细节判断结合法官巧妙设问,尽快还原真相,查明案件事实。(杜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