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保障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健康有序实施,全面落实我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扛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社会资本参与有哪些要求?
《办法》指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提升耕地保护效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办法》强调,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严禁在未征得项目实施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同意前,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应以怎样的方式参与?
《办法》指出,与政府合作方式。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单独或股权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与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有实施主体合作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社会资本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范围、工程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完成项目投资。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项目投资。
委托代建方式。各地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专业化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通过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基本职能。代建人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及施工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服务及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后支付相应代建管理费。 (记者 杜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