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移而变 事移而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浅析

2026-09-05 10:24:50   来源:河南经济报

  ■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分行 陈霄敏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从1999年《条例》颁布至今,已历经27个年头。27年来,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变革,城镇化加快演进,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住房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其中的每一次变化,都与《条例》的忠诚守护息息相关。而《条例》的与时俱进、因时而化则让它与时代的节奏更加契合一致。

  一、颁行:开启房改新纪元

  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取消福利性分房制度、推动建立市场化住房融资体系。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率先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的方式,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支持。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管理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以262号令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条例》的颁行,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一是奠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保障基石。《条例》正式以法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治化体系,改变了此前相关管理仅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政策支撑的状况,提升了法治保障层级,增强了执行强制力。二是奠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基石。明确“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明确“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保障职工所有权,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三是奠定了住房改革制度基石。通过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推行低息贷款机制,提升职工购房能力,建立市场化住房融资体系,推动取消福利分房等相关改革目标实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初修:强化监管防风险

  《条例》实施以来,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助力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发现,住房公积金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违法违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部分地区“住房委员会”形同虚设、决策流于形式,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原则,多设机构、多方开立账户“吃回扣”、乱谋利,资金管理混乱,监督机制缺失,积累了较大风险隐患。

  为制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乱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颁布后的首次修订。修订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决策体系。将原“住房委员会”更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由政府、专家、工会/职工、单位代表各占1/3构成,且主任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提升专业性。二是规范管理机构设置。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除多头管理导致的资金分散风险。确立“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四分离原则。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新增增值收益分配审议程序,明确资金仅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发放贷款;大幅提高罚则,首次规定挪用公积金需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审批者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等。四是扩大覆盖范围。明确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强制缴存范围,提升制度普惠性与执行刚性。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再次对《条例》作出修订。这次修订仅对《条例》中的3个条款做了修订,修订动因是维护权益一致性,对接“一网通办”改革,推动公积金管理融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单位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注销及转移封存等环节,统一明确为“30日内办理登记”“20日内办理账户手续”,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三、三修:五大看点惠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居民生活需求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居民住房改善性需求快速提升,住房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趋势明显,住房装修、改造、保养需求和支出大幅增长,《条例》部分内容已与实际需要存在执行层面的较大脱节,亟须进行修改完善。观民情、听民声、顺民意、应民愿,202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均对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基于上述背景,《条例》启动第三次、也是最大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看点一:扩容提取范围,拓宽使用渠道。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进行“扩容”,将原来的提取情形由6项增至9项,把群众关注度高、期待强烈的“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列入“可提取”事项,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同时,在提取情形中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性规定,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下充足空间。

  看点二:扩大覆盖层面,惠及更多人群。《条例》适应我国就业结构变化,在扩大群体覆盖面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到2026年7月,重庆、成都、广州等36个城市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看点三:缴存“互信互认”,资金转移接续。《决定》明确要求,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189万余人线上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350余亿元。

  看点四: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决定》进一步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无须再由所在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同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到10日。

  看点五:从严监督管理,规范存贷行为。为防范违法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打击欺诈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条例》中专门增加对相关行为的惩处措施。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且“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并且“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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