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未抚养继女 法院驳回赡养诉求

2026-05-12 11:10:21   来源:河南经济报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继父诉继女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厘清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赡养义务的法律边界,实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

  案情回顾

  原告连某品与被告连某某之母于1999年登记结婚,再婚时被告连某某年仅12岁。原告连某品诉称,将被告抚养成人,现自身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离异,被告拒绝支付赡养费,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至其去世,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连某某辩称,双方无血缘关系,自己户口随母亲迁至原告处,但从未共同生活,一直跟随祖辈,原告并未对其尽抚养义务。庭审中,被告提交村委会证明证实该事实,原告对此无异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某品未对被告连某某进行过抚养教育,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告未对未成年的被告履行抚养、教育、照料的法定义务,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不产生法定的赡养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连某品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刘兵伟提醒,在重组家庭中,继子女是否需赡养继父母,关键看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非仅凭姻亲关系。判断该关系是否成立,需满足两大条件:一是继子女在父母再婚时未成年;二是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义务,形成稳定抚养事实。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继子女成年后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反之,则无须承担,若继子女自愿照料继父母,属于情分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结合辖区实际,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处理家事纠纷,既依法裁判,又弘扬优良家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家庭伦理与法治观念。(郭世清 李璇璇)

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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