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司机 疯狂的汽车

2025-09-30 11:00:27   来源:河南经济报

  基本案情

  程某晚间与朋友饮酒后,又前往某夜市继续彻夜饮酒。次日9时许,程某驾驶汽车在某路口时,与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苏某所驾小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碰撞到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程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闯红灯超速通过路口,继续逃逸。行至某村口时,程某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及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在村内道路上继续逃逸的过程中,程某又接连碰撞停放在路边的3辆小轿车、1辆小型客车及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该系列事故共造成李某、王某、张某3人受伤,并造成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最终,程某在弃车逃逸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9.7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另2人因伤势明显轻微未进行伤情鉴定)。事故发生后,程某及其亲属对全部被害人损失均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市区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碰撞他人车辆后又继续驾驶,再次碰撞他人车辆后仍未停车,后超速、闯红灯再碰撞多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程某及其亲属对全部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实际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发时间为上午9时,被告人程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行驶在车辆、人群密集的道路上,尤其是在红绿灯路口与他人发生追尾后,程某不但没有及时停车,反而继续驾车逃逸,连续闯红灯,超速驾驶,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驶安全,在进入某村道后仍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连续碰撞多车并造成群众受伤,程某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连续冲撞,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结合案发时间、路况、车流量、人群密集程度等客观情况,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已造成严重威胁,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藏婷婷 呼紫娟)

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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