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月9日,消费者张某在新乡县某优鲜超市购买了自热小火锅、饮品、手剥笋等商品,共计消费244.3元。随后张某发现,其中2盒价值19.8元的某花麻辣自热火锅已过保质期31天,随即向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认定。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该超市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照商品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该超市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食品已过期31天,作为专业食品经营者,该超市未履行定期检查、及时下架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本案中,过期食品价款为19.8元,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
最终,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优鲜超市退还张某货款19.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管理等制度,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诚信守法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买到不合格食品,要保留好购物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通过与商家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