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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拟为乡村振兴立法 拟规定不得以退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
时间:2021-09-28 08:09:35    来源: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    

  【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 记者 孔凡哲)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开幕。《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着眼增进农民福祉,把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要求用法规固定下来,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振兴规划、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支持措施、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

  鼓励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既是参与者,又是受益者。为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农民主体地位,在产业发展篇章中增加了一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在城乡融合篇章中增加了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推进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条例(草案)》对乡村文化、休闲、旅游融合发展作出规定,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农村美不美,环境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品质。《条例(草案)》第四章要求各级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厕所革命”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对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进行规定,通过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持续改善提升。

  《条例(草案)》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在城乡融合中振兴乡村

  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在城乡融合发展中振兴乡村,必须坚持城乡共建共享,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除了基础设施,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医疗、文化、养老、就业也是安居乐业的基础。《条例(草案)》提出,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养老、社会保障等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帮扶制度。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要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工作。

编辑:李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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