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养老机构收费
【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 记者 孔凡哲)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将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这意味着,我省将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我省重点民生实事,计划在年底前,在全省实现每个街道和社区都有一所养老服务设施,这是满足老年人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有力举措。
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我省欢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条例(草案)》指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规范养老机构收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对具体预付费及押金金额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听取了这一意见,将对预付费的金额由“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押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取消了可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严惩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
“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有些企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各种形式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对此现象应该进行严厉打击。”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处罚款。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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