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到“车下”:乘客跌落碾轧后的保险身份转化之争

2025-10-21 09:00:16   来源:中原经济网

  中原经济网信阳讯 全媒体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瓮诗佳

  交通事故中车上乘客因意外掉落至车外受伤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从“车上人员”到“第三者”这种临时身份发生转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确认?一起看看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方便农业生产,老王购置了一辆拖拉机。这天老王驾驶拖拉机载着老李经过十字街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老李从车上掉落并被该拖拉机碾轧而受伤。事故发生后,老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老李构成十级伤残。老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随后,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老李将老王及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老李系老王车上的乘客,是老王在驾驶拖拉机时操作不当,致拖拉机上的乘客老李摔落而受伤,车上人员不能转换为第三者,在投保范围内仅赔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 元。老王则觉得,老李的伤主要是掉落被轧导致的,已经不算乘客,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双方存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本案对事故中第三者的认定:一、受害人和本车的关系。根据交强险及三者险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而车上人员即乘客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二、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在非正常情况下被甩出车外后与本车接触伤亡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乘客被本车碰撞、碾压并非其被甩出车后的必然结果,车外风险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此时乘客可以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本案中,老李系掉落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受伤,符合第三者的条件。三、损害结果发生时间。交通事故发生时以损害结果(伤残或死亡)发生时为准,此时当事人已位于车外,且遭受损害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是被本车碾压或挤压,应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结合事故认定书及老王的陈述,可以认定老李的伤情系轧伤,在损害结果发生时,老李已不在车上,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官提醒,在判断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第三者时,不能仅依据其初始身份,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将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作为关键依据,同时充分考量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以及保险法的解释原则,从而做出公平合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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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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