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信阳讯 全媒体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徐晓鸽
办卡时热情周到,充值后却遭遇商家“卷款跑路”;想办理退款,商家又百般推诿……在健身、理发、采耳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近期,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某采耳店办理会员卡,通过微信向该店员工彭某转账充值2000元,并享受“充2000送1000”的优惠。后杨某在店内消费434元,会员卡显示余额为2566元。因该采耳店停止经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会员费用2566元。该某采耳店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系被告雷某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充值会员卡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因采耳店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案中,双方约定充值2000元赠送1000元,应当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即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会员卡剩余费用为1711元。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雷某某、潢川县某采耳保健服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会员卡剩余费用1711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商家因经营不善或恶意关停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如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诱导充值、恶意逃避退款申请,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对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应当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商家,避免大额预付。着重检查合同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不可转让”等霸王条款,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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