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南阳讯 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史林亚 朱小旭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长达七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减轻了双方企业的诉累。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18年签订排水管材管件供货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长期未能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25年10月诉讼时,被告仍拖欠货款239662.84元及利息。此笔款项的长期拖欠,已对原告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实际压力。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事实清楚但时间跨度长,为切实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司法影响,承办法官张柱峰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实质性化解矛盾上。他并未满足于简单的开庭审理,而是在庭前详细阅卷、庭审中仔细倾听,敏锐地捕捉到双方虽对立已久,但均流露出不愿纠纷久拖不决、希望企业能轻装前行的共同意愿。基于此判断,张法官在庭审后主动与双方沟通,明确表达了组织调解的意向,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调解过程中,张柱峰法官采取了“背对背”了解情况与“面对面”促成共识相结合的调解策略。他首先分别与双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一方面,向被告方严肃释法,明确指出其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详尽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生效后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引导其认识到主动履行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另一方面,与原告方坦诚交流,充分理解其七年催收未果的无奈与资金压力,同时引导其客观评估被告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探讨在尽快回笼资金与保障协议切实履行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在充分掌握双方核心诉求与顾虑后,张法官组织双方坐在一起,引导对话方向。他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系商业合作基础的角度出发,耐心进行疏导,提出“既要兑现合法债权,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留出空间”的调解思路。他帮助双方算清“法律风险账”“时间成本账”和“商业信誉账”,促使双方立场逐步靠拢。针对付款方案这一焦点,张法官基于被告的偿付能力评估,提出了分期付款的具体建议;为确保原告权益得到及时兑现,法官指导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加入了“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若被告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原告均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相应违约金。这一条款设计,既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安全,又兼顾了被告分期履行的实际能力,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威慑力与自动履行动力。
最终,在张法官不懈的努力和耐心的引导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分别于2025年12月30日、2026年2月28日、2026年4月30日及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协议明确了上述保障条款。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将法治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理念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官的主动作为与悉心调解,不仅使一起积年纠纷得以高效、平和化解,更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债务人争取了纾困发展的空间,为市场主体通过非对抗方式化解纠纷、重建合作提供了范例,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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