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致人受伤 唐河县人民法院明确监护人责任

2026-01-09 11:26:14   来源:中原经济网

  中原经济网南阳讯 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童振旺

  未成年人使用母亲账户信息解锁共享单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因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明确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时的责任归属,提醒监护人要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因擅自使用共享单车而引发责任纠纷和安全风险。

  案情聚焦

  2024年9月2日,胡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刘某驾驶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刘某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刘某通过其母亲韩某的账户信息扫码,阅读并同意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内容后成功解锁共享单车。平台及运营方以韩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共享单车责任保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刘某及其父母、某保险公司、某出行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驾驶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受伤,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刘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应当对胡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刘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刘某父母支付。某出行服务公司因不是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共享单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刘某母亲韩某,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非被保险人本人因驾驶共享单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韩某签订的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也明确提示,不得将账号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因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胡某的损失共计51579.69元,刘某父母承担70%,扣除已垫付费用,刘某父母应赔偿胡某35848.18元,该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刘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刘某父母支付。刘某及其父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账户信息扫码解锁共享单车,面临着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合同相对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实际骑行人员不一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好账户信息,避免未成年人擅自使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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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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