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南阳讯 全媒体记者 李云娜 通讯员 张延波 张亚飞
父母离婚时自愿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该约定是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能否以“子女已成年”为由单方拒绝履行?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张小玲(化名)的母亲李华(化名)与父亲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生育女儿张小玲。2016年,李华与张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一项约定:“女儿张小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为止……”双方离婚后,张强未按约定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2018年,张小玲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2025年,张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再负担张小玲的抚养费。
张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025年起诉时,张小玲已年满18周岁,其不应再负担抚养费用。同时,张强称自己身患疾病,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玲于2024年8月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学制为三年。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超出法定一般给付期限的抚养费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由此可见,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成年后仍需一方支付抚养费,因此,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生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小玲虽于张强起诉时已年满18周岁,但已考取职业学院,符合李华与张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支付至大学毕业的约定情形,因此张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审理过程中,张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免除或降低抚养费用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协商过程中,父母应从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角度,合理安排抚养事宜;协议达成后,双方应恪守承诺,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为子女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需提醒的是,若存在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经济条件显著变化的情形,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整抚养费相关约定,但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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