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买到假药、无效医美、旅游受伤,这些“消费坑”你踩过吗?

2026-03-17 15:03:56   来源:中原经济网

  中原经济网信阳讯 全媒体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吴冬亚 左强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罗山县人民法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医疗美容、旅游服务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购买并销售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周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某镇某村卫生室负责人。2021年5月,周某某应患者要求帮忙购买“停喘某”胶囊,其根据药瓶上的联系电话添加对方微信,以15元/瓶的价格进购100瓶“停喘某”胶囊,后以18-2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患者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获利300元。经认定,该批产品系药品,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且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购买并销售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周某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药品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作为村卫生室负责人,明知药品来源不明、无批准文号,仍购进并销售给患者,虽涉案金额不大,但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是从源头防范假药劣药流入市场的必然要求,有力维护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警示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无资质提供诊疗服务致损害,服务合同无效须担责——陈某某、刘某某诉余某某、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陈某某、刘某某之女小陈因右下肢烫伤后瘢痕增生,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余某某。余某某在某美容养生会所(登记为某某美容店)查看小陈瘢痕情况后,称自己有成功治疗案例,可以为小陈治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由余某某提供一份《医药咨询登记表》备案。自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余某某提供药品并指导用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治疗费用11万余元。治疗一年多后,原告认为女儿瘢痕未好转反而恶化,遂带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下肢瘢痕增生、瘢痕挛缩畸形、瘢痕溃疡,需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查明,被告余某某无相应诊疗从业资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某未取得诊疗从业资质即提供诊疗服务,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告余某某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审查义务,亦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损失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医疗美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被告无资质擅自开展瘢痕治疗,不仅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明确了无资质从业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既警示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资质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也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核实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资质,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避免“美容”变“毁容”。

  旅客在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杨某某与河南某旅行社公司罗山分公司等三人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单位与被告河南某旅行社公司罗山分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及保险等事宜。原告杨某某系该单位职工,报名参加此次旅行。旅行途中,原告在前往景区水上龙舟划船景点途中滑倒致骨折,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旅游中因意外受伤,被告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6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尽到合理提示、充分告知和有效防范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本案裁判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防范风险;同时警示旅游经营者规范服务、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

  中原经济网信阳频道,新闻热线:15503760000,投稿邮箱:15503760000@163.com

编辑:冯雅楠

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河南经济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3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豫ICP备2023003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