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春季动物易躁动 文明饲养勿“任性”

2026-04-01 15:51:51   来源:中原经济网

  中原经济网南阳讯 全媒体记者 李云娜 通讯员 朱小旭 杨霞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犬只也进入躁动期,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村民李梅(化名)在骑电动车时,被路边突然窜出的两只狗追赶,受惊摔倒致骨折。狗主人虽当场将自家狗进行处置,却仍难逃赔偿责任。

  2025年3月的一天上午,李梅(化名)骑电动车途经邓州市某村时,李强(化名)家门口突然窜出一只小黄狗和一只小黑狗,两只狗对着她追逐狂吠。李梅惊慌之下大喊一声“过去”,两只小狗受惊,其中小黑狗跑到电动车前轮处,李梅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李梅当即报警。民警在询问中,李强的妻子承认“我们的狗就撵到这儿,还有一只黑狗……”李强回家后听说自家小黄狗追逐路人致人受伤,一怒之下将小黄狗进行了处置。

  李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膝关节肿胀等,共花费医疗费4700余元。因另一只小黑狗的饲养人无法查实,李梅将李强及小黑狗的疑似饲养人李晓(化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黑狗冲至原告车前轮处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但该犬只的饲养人无法查实。被告李强饲养的小黄狗对原告进行追逐,亦是造成其受惊摔倒的原因之一。李强未对自家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未进行有效约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李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经核算,认定李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李强应承担5300余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看家狗伤人也担责,管好自家犬是义务

  “很多农村家庭养狗是为了看家护院,这可以理解。但狗一旦跑出家门,就不再是‘看家’了,而是可能威胁他人安全的隐患。”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李强家的小黄狗从院内跑出,窜上道路追逐路人,致人摔倒受伤,饲养人难辞其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挑逗、激怒动物等情况下,方可减轻或免除饲养人责任。

  对于李强在事发后将小黄狗进行处置的行为,法官表示,这种做法既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饲养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理性面对、积极协商,以合法方式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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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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