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 非婚同居一拍两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2026-04-08 09:36:18   来源:中原经济网

  中原经济网信阳讯 全媒体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王宁 左强

  他们曾是一对恋人,在异地他乡相识、相恋、同居,没领结婚证,却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他们一拍两散,孩子成了唯一的牵挂,母亲说:“孩子跟着我,你得给抚养费。”父亲说:“我不出抚养费,孩子给我来养。”法院会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小张与小丽在A市务工时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小美。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二人于2023年结束同居关系。此后,小美一直随母亲小丽在A市生活,现就读于当地某小学。

  2025年,小丽代理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从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诉讼中,小张辩称其愿意抚养小美,认为小丽已与他人结婚,且自身经济条件更优,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

  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秉承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承办法官董晓明立即着手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审理工作。

  本案中,小美系其母亲小丽与小张在同居期间所生,在其母亲小丽与小张分开后,小美一直由其母亲小丽抚养,故小美有要求其父亲小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小美要求被告自2026年1月起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小美主张被告应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因其未向法院提交小张收入情况的证据,根据小张自认的月收入情况及小美所生活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小张每月给付小美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小张在本案中提出要求变更小美的抚养关系及要求享有对小美的探视权的辩称意见,因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辩称意见不能作为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法庭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小张自2026年1月起每月向小美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并一次性付清2026年1-3月抚养费共计3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文中人物姓名、地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抚养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父母是否登记结婚,并不影响子女依法享有被抚养的权利。本案中,小张作为孩子的生父,不因与孩子母亲解除同居关系而免除抚养义务,仍然需要依法承担抚养责任。

  (二)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能否随意主张?

  抚养费不是“要多少给多少”,也不是“想给多少给多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案中,原告主张每月3000元,但因未提供被告收入证据,而被告自述月均收入为三四千元,法院结合A市当地经济水平和孩子生活需要,酌定每月1000元,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也兼顾了父亲的实际履行能力。

  (三)能否以“变更抚养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

  变更抚养关系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件不同的事。父亲不能因为“我也想养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他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

  (四)探望权与抚养费能否相互捆绑?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互为前提。父亲不能因未见到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母亲也不能因对方未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法律鼓励父母双方理性沟通,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官寄语

  每一个孩子的到来,都值得被温柔以待。无论父母是否走进婚姻、携手余生,孩子都不该为大人的选择承担遗憾。本案中,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用法律守护了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我们深知,法律的保障只是底线,孩子真正需要的,是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与陪伴。愿每一位父母都能以责任之心,护孩子无忧成长;愿每一段成长,都能被爱与法律温柔托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原经济网信阳频道,新闻热线:15503760000,投稿邮箱:15503760000@163.com

编辑:冯雅楠

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河南经济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3 河南经济报社 中原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豫ICP备2023003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