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04-23 11:06:12   来源:中原经济网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教育指引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持续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浓厚法治氛围。

  案例1:网络“包装”难掩侵权本质,个人账号未授权转载需担责——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诉余某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夏某系知名旅行博主,其将创作并发布在多家网络平台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等作品依法授权给原告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7月,夏某在其网络账号发布《XX自驾游线路图.最新版》一文,内含11幅原创旅游攻略地图。202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余某在其网络账号“爱旅游的XXX”发布《XX旅游超完整路线图》一文,文中11幅地图图片与夏某作品内容完全一致,但区别在于被告所附图片均无水印,另加了边框和文字说明。原告认为余某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11张地图图片在要素筛选、图形表达上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编排,具备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被告余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权利作品进行修改并发布于网络平台,供不特定公众浏览,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余某辩称其行为系“个人欣赏”,但结合其账号运营模式及传播范围,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账号粉丝量及传播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决余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厘清了网络环境下个人账号“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边界。在平台经济时代,个人账号通过流量变现已成常态,将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包装”并发布牟利,绝非“个人欣赏”的免责理由。裁判明确指出,技术处理上的“小聪明”(如去水印、加边框等)无法掩盖侵权的“大过错”。此案警示广大内容创作者和平台用户:尊重原创是网络行为的底线,任何形式的“伪原创”或未经许可的转载,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规范转载、尊重版权,方能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内容生态。

  案例2:网店售盗版图书“触雷”,投资人注销登记不免责——某图书公司诉周某、某图书店等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图书有限公司系某书籍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4年7月,原告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图书店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教辅书。经查,该图书店系周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读音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经比对,该商品在印刷工艺、纸张颜色、封底等多处与正版图书存在明显差异,系盗版图书。原告遂将该图书店、投资人周某及电商平台运营方某信息技术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图书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销售的商品为盗版,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某图书店在诉讼期间已注销,其投资人周某依法应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对于电商平台,法院认定其已尽到事前告知及事后及时采取禁售措施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商誉载体,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电商平台上“挂羊头卖狗肉”的售假行为,并依法确认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其投资人应对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商标权利人品牌价值和市场利益的坚决维护,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切实保障。同时,本案亦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鼓励平台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案例3:知名商标不容“搭便车”,法院调解按下侵权“停止键”——某酒业公司诉王某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X酒”品牌曾荣获多项国家级荣誉,并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X酒”产品经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三、若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则需另行支付5000元违约金。该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既彰显了司法对驰名商标严格、高效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特优势与成效。一方面,通过调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救济,侵权行为得以及时制止;另一方面,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对侵权人形成有效约束,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节约了司法资源。此案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任何试图“搭便车”、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必须付出的经济代价,唯有诚信经营、自主创新,方是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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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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