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信阳讯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用工主体诚信履约,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尊法守法、和谐共赢的劳动环境
入职:要及时确认劳动关系——张某某与信阳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信阳某建筑公司注册成立,原告张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并担任经理,从事公司管理工作,工资从 2014 年9月开始由被告信阳某建筑公司发放,原告工作由公司进行分配管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原告社保自2023年7月才开始由被告缴纳,原告与被告之间此前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确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信阳某建筑公司在2014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权益的基础。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聚焦劳动者核心诉求,同时引导企业正视用工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履行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义务,有利于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工作:要及时追索劳动报酬——姜某某与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从事木工的农民工,2015年被告雷某某雇请原告为其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10000元工钱。2023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23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10000元。否则要向原告支付15000元”。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钱及利息。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某某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姜某某支付劳务费 10000 元;
二、若被告雷某某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姜某某放弃利息,若被告雷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被告雷某某需向原告姜某某支付利息 5000 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其维持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心支撑,保护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本质是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有利于增强其付出劳动后的获得感与安全感。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能够有效明确用工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遏制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引导用工方依法用工、诚信履约,从源头减少劳资矛盾,对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破解讨薪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要及时主张足额赔偿——潘某某与罗山县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潘某某入职被告罗山县某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11月9日,原告在公司货场为货车装波纹管时不慎从3米高的货车上摔落并受伤,伤后入院治疗22天,后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8月,原告以劳动合同争议向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认定:原告月平均工资4200元。后原告得知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标准是被告按照每月3000元上报给相关单位的,原告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罗山县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某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1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为减少工伤保险缴纳支出,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标准,致使劳动者无法足额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维护受到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后续康复治疗与基本生活需求。用人单位应明晰,为劳动者如实申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属于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对瞒报、少报工资基数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起到了规范用工行为、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示范作用。该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对于受工伤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有助于推动构筑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吴冬亚 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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