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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23-01-29 09:08:29    来源:中原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 记者 张明洋 通讯员 郭钰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确山县公安交警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近日,确山公安交警曝光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2年04月22日,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刘店镇刘店街幸福宾馆门口处时,与对向向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余某、杨某受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刘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余某驾驶非机动车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当事人责任:刘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之规定。

  余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2年05月05日,田某驾驶豫QY***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八一宾馆西100米处时,与同向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受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田某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袁某驾驶非机动车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当事人责任:田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袁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田某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三:2022年5月18日,吴某驾驶豫QF***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确山县县城官庄市场东门由西向东驶入龙山路左转时,因疏于观察,与行人戚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戚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吴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车辆进入道路未礼让道路内的行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当事人责任: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无责任。

  确山公安交警提醒:通过以上三起交通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规范行车,安全才是第一,让我们都来遵守交通法规,让道路交通越来越安全有序。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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