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王某两家因土地纠纷长期存在矛盾,后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对马某及家人进行多次公开辱骂,同时使用高音喇叭连续多天公开播放辱骂录音,此公开辱骂行为对马某及家人的个人形象与名誉造成重大影响,故马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的公开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的公开辱骂行为致使原告的自身名誉和社会公众评价遭受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社会,“出气”也要依法而行,要权衡自己的所言所行是否在法律的边界之内,决不能越了界限。相信经过此事,被告此后不会再轻易骂人了。(田保庆 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