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硅酸盐学会副秘书长 郝小非
依据2016年国务院批复通过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相关规定,战略性矿产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24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6种: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金属矿产14种: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非金属矿产4种: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
战略性矿产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对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矿产资源系统中居支配作用。
这些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军工、民用领域应用非常广泛,尤其在高科技材料领域应用作用不可替代。这些资源是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国家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重大项目等方面加强引导和差别化管理,以便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如果不对这些资源加以管制,这些资源会面临非常严峻的供应形势和影响国家发展,因此,国家实行的是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开采、开采保护、产量限制、加工走向、产业调控、技术创新、出口配额、资源储备等系列措施。以稀土为例,稀土被誉为工业的味精,具有优异磁、光、电性能,掺杂在永磁、超导、合金等材料中,可显著迅速提高材料的性能,在冶金、石油化工、催化、储氢、电子、航天航空等领域应用广泛。我国此前处于稀土产业链的上端,对该资源重要性认识不足,仅作为原料进行低价倾销、资源贱卖,致被其他国家低价囤积,用于制造高精尖电子产品等尖端科技领域。由于长期大量开采,目前我国稀土储量已不足世界探明储量的30%,随着我国对稀土资源的重要性认识逐步加深,国家出台了系列管控措施。
2024年6月22日,国家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5号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护性开采。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二、明确开采对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除依照条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三、总量调控,优化动态管理。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
四、加强稀土产品的管控。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条例》中的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