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 马连华
首次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注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的发挥、根据事故类型强化责任落实……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
小切口、“小快灵” 首次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
“在立法中,河南省司法厅从实际出发,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精准切入,针对实际问题,需要几条制定几条,更加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不分章节,只有24条。”河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了《规定》的主要特点——“小快灵”。
李大可表示,《规定》在第三条明确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醒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在此次立法中,河南省司法厅不仅明确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
《规定》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高危行业300人、一般行业千人以上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而成立的专门安全组织机构。它作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宁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范围、工作内容和规则等进行了介绍。
王宁表示,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在《规定》中有专门说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物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关键职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无事故,如何发挥好其作用,《规定》具体细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规则。”王宁介绍,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从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审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项目、安全投入等实施情况,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创新“反向督促+正向激励”的双向发力措施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检查和排除。因此,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中每一个人对安全的积极态度、提高依制度办事的思维和能力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李大可介绍,此次立法聚焦运用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不但明确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还创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方式。
李大可表示,为更好地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针对不同情况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明确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不同方式。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期限、解除重点监督检查的主体和程序等。另外,注重加强对重点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通过立法创新“反向督促+正向激励”的双向发力措施,确保主体责任能够真正落地、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