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子女抚养费?
吕某诉称:吕某与杜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杜(系化名)。小杜自出生便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出生四个月时又患上川崎病,需要长期服药。小杜的一切开销皆由吕某承担,父亲杜某未在经济上承担小杜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未给予小杜相应的关心和照顾,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自2023年8月吕某带着小杜在吕某母亲家生活,杜某偶尔找吕某,2024年1月吕某发现自己又怀孕了,问杜某意见,杜某一直没有露面。故吕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吕某与杜某离婚;2.判令婚生子小杜归吕某抚养,杜某应支付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4月抚养费10800元;3.判令杜某自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杜大学毕业。
杜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深层次矛盾,且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双方经慎重考虑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关于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吕某要求杜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因自2023年8月起,孩子随吕某生活,杜某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故吕某此项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孩子的先天性疾病及年龄状况等,以每月800元为标准支付小杜自2023年8月至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宣判后,杜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论父母双方的婚姻是何状态,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或消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其子女名义主张支付抚养费。(李企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