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意搭载反成被告?西平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2025-08-22 09:44:21   来源:

  作为邻居、同事,好意搭载别人一程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在搭乘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且看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耿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无偿搭载邻居宋某,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耿某、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耿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宋某无责任。经鉴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宋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3940.07元。事后,宋某将耿某、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审理期间,宋某自愿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耿某搭载宋某属于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情形,且符合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耿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但好意同乘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弘扬。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993.92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耿某承担70%责任,但因好意同乘减轻30%赔偿责任,耿某实际赔偿3757.38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指驾驶人出于善意、不收取费用搭载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耿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无偿搭载邻居宋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这一法条的设立,既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的呵护,也需要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点。

  从社会价值看,“好意同乘”是邻里互助、朋友相帮的传统美德在当代的延续。生活中,顺手捎带同事下班、接送亲戚办事等场景十分常见,这种善意行为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社会更添温暖。法律明确“好意同乘”的规则,正是为这种善意撑起“保护伞”,鼓励更多人放下顾虑、主动助人。

  从法律适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标尺。一方面,若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明知车辆有问题仍驾驶),仍需对搭乘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若驾驶人仅有一般过失(如正常行驶中因突发情况避让不及),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这样的设计既保障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让善意助人者“寒了心”,让法官在裁判时有了更清晰的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应多一份谨慎。驾驶人要牢记:帮忙是情分,安全是本分。出发前检查车辆状况,行驶中严格遵守交规,避免疲劳驾驶、接打电话等危险行为。搭乘人也要主动配合:上车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人操作,不提出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要求。只有双方都尽到责任,“搭便车”才能真正成为传递善意的纽带。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冯占华 朱可萱)

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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