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全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朱可萱)“刘法官,我还有一个案件,可以交给您审理吗?”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互联网庭审线上,被告老李突然对审理法官说道。
据悉,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年,老李工程上急需一批钢材,好友老王为其垫付货款60000元,老李向老王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老王索要货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电话沟通,得知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老李表示,不是不想还钱,主要在于自己的工程款未追回,目前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原告老王则表示,自己人在青海,有事急需用钱,一时又无法回来。考虑到原告远在千里之外,为避免双方诉累,通过征询双方意见,定为互联网庭审。
庭前,承办法官了解到老王诉老李另一起借贷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庭审中,刘丹丹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确认事实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为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跟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探究解决策略,增强当事人协商解决意愿,但老王认为已欠款多年,不同意分批履行,希望判决结案,同时,原告老王提出要求另一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老李表示另一借款属实,同意与本案合并审理。被告老李在将近几个小时的庭审中,看到法官的耐心释法,突然说道:“法官,我知道你是为了我们好,想让我们彻底化解矛盾,我和老王也是多年好友了,我理解他不愿意调解的心情,你们也尽自己能力做了工作,就依老王的,该判成判了。通过这个案件,我看到了你们的尽职尽责,我还有个不情之请,我的工程款到现在还没有追回来,我起诉要回工程款的案件可以交由你们来办吗?”
群众的信任是司法工作者前进的不竭动力,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在基层司法的舞台上,以“枫桥经验”为指引,在多元解纷、司法为民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创新,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的温度与力量,让群众“进一扇门、解所有事”,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民事诉讼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原经济网驻马店频道新闻热线:13703713839,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