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全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朱可萱)朋友间互助借车,本是暖心之举,却因一场意外引发纠纷。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专探法庭秉持“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理念,巧用管鲍分金的传统情谊文化温情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借用损害赔偿纠纷,促成双方当庭履行、握手言和,既守护了合法权益,更延续了多年友谊。
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2025年12月31日晚,张某向王某提出借车从县城下乡办事,当夜风雪交加、路面湿滑,王某担心夜间视线不佳路面湿滑,顾及行车安全特意随车陪同。不料返程途中,张某驾车不慎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受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矛盾渐深,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维修费及评估费。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二人并无实质矛盾,只是责任认知不清,且被告愿意赔偿,具备良好调解基础。调解中,法官以管鲍分金、相知互信的典故为引,劝导双方珍惜多年情谊,互谅互让;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释明车辆使用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晰权责、以理服人。经过耐心沟通,双方心结逐渐解开。原告王某作出合理让步,被告张某当庭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项,案结事了、和好如初。

西平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传统信义文化融入调解过程,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化解每一起纠纷。下一步,西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普法力度,将法理与情理、传统文化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用心用情化解群众身边小纠纷,守护万家和谐。
法官说法:车辆借用是日常互助行为,却暗藏法律风险,即使关系再好,借车也需厘清责任边界。法官在此提醒:
一是明确责任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车辆使用人因驾驶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过错则无需担责。本案中,张某作为实际驾驶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陪同随行无过错,无需额外担责。
二是审慎出借车辆:车主出借前需核查驾驶人资质、驾驶状态及车辆安全,避免向不适驾人员出借车辆,明确借车用途与责任,减少纠纷隐患。
三是善用调解机制:朋友间纠纷源于误会,调解既能依法维权,又能守护情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恰如“管鲍之交”的包容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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