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签字贷款,钱不是自己花的,就可以不还?西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告知:人情不能凌驾法律,签字就要担责!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李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在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处签字按印,同日签署借款人承诺书,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及还款利息。随后,杜某签署担保人承诺书,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2024年9月19日,某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李某清偿利息至2025年11月7日,此后再未还款。截至起诉时,尚欠本金10万元及2025年11月8日起的利息、逾期罚息未付。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李某、杜某辩称:案涉借款实际由案外人代某使用,应由代某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将借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李某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罚息年利率9.82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被告杜某作为保证人,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关于二被告辩称借款实际由案外人代某使用、应由代某偿还的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采纳,二被告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银行贷款严禁借名、顶名、冒名,规避信贷规则。签字即负全额还款责任!
替人顶名贷款,不仅要面临被起诉、强制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还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千万不能以“只是替别人帮忙”“钱自己没花”“实际用款人是别人”为由,拒绝向银行还款。
不要碍于亲戚、朋友、人情面子,随意替人签字贷款、顶名借款!人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事后再想扯皮?法院不支持“谁用钱谁还”的口头人情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冯占华 朱可萱 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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