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友突然成为他人的新娘,恋爱期间的多笔转款及欠条,能否因为一纸分手协议而一笔勾销?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恋多年。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李某称王某多次以家人生病、买手机为由向其要钱,李某以转账、现金形式向王某提供借款50000元。后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王某欠李某50000元未还,承诺一年内还清。2026年初某日,李某前往王某家找王某出去玩时,发现王某正在和他人举行婚礼。李某异常生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王某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但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某并未向李某借款,李某向王某的转款,部分系恋爱期间表达爱意,部分用于恋爱交往期间共同支出。王某所出具的欠条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矛盾后所写,且李某也在向王某出具的分手协议中约定双方和平分手两人互不相欠,无任何瓜葛。在李某意外受伤期间,王某予以照顾。在共同生活期间,亦付出较多。之所以没有和李某结婚,是因为李某家人不同意。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恋爱期间与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从该记录中仅能看到,在欠条出具前,李某向王某的转款中,除“520”“1314”及日常交往期间小额转账外,亦有两笔10000元的转款共计20000元;王某退回了李某的部分转款,且王某向李某也有转款,其中一笔在李某向其转款10000元后一个月内王某便向其转款5000元。李某虽称以现金和其他形式提供了近30000元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佐证。王某称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称分手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均未在前述文书出具后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王某对李某意外受伤期间予以照顾,李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的月收入约7000元,王某的收入约40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地同双方进行沟通,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融化双方心中的坚冰。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互谅互让达成调解,王某主动向李某偿还了借款10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的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原系恋爱关系,但双方之间确有资金往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往来资金结算后的确认,因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王某承诺一年内还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主张王某归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借款金额。就李某向王某转账中的两笔10000元的大额转款,虽未特殊备注,但已明显超出了双方当时的正常收入、恋爱交往期间日常支出,且王某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就李某向王某转账中的“520”“1314”等小额转账,应当认定为为了表达爱意所作出的赠予而非借款。结合李某提供的欠条及双方相互微信转账情况,应当认定李某向王某实际提供借款15000元,对李某的该部分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超出部分,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应支持。双方在分手协议中仅模糊约定“互不相欠”,未就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全部经济往来(借款、消费、转账、赠予等)一次性结算完毕,且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案涉借款已偿还完毕,故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债务已清偿。
恋爱中的男女,情到浓时双方不分彼此属人之常情,但如果发生借款,理应出具借条;即使未出具借条,亦应当在提供借款时予以备注,并在分手时就债权债务清偿情况予以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冯占华 张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