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西平贡献司法力量。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驾驶一辆红色罐车,将30余吨废酸倾倒在西平县某乡村道路两侧的玉米地及沟渠内。经鉴定,倾倒液体为具有腐蚀性的强酸,造成基本农田污染面积达0.848亩。
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此次污染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约为114240元,鉴定费用80000元,应急处置费用265984元,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46022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80056元。
裁判结果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低价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某、陈某进行非法处置。四名被告人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土壤环境案件。四名被告人为节省处置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玉米地里,不仅严重破坏土壤环境,更直接耽误了农耕农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充分彰显了对恶意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判处刑罚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与发布,能够警示社会公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五百三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冯占华朱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