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日6时45分许,河南省西平县二郎乡居民王某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83mg/100ml)驾驶豫L85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平县平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柏国大道南约115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袁某国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王某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王某红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袁某国、王某洲、王某红三人受伤(其中王某红重伤二级),四辆车辆、手机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26年6月3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26年7月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予以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西平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希望每个驾驶人都记在心里,知敬畏,知行止,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冯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