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常会增加保证人提供担保,为借条的债务还款增添一重保障。但若借条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且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甲借款17328元,李某甲转账交付后,赵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款项于2025年6月前还清。李某乙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赵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李某甲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甲及李某乙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甲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李某甲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一般保证认定王某甲的责任。同时,依据第六百九十二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本案中即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3月31日)。因赵某未在上述期间内对李某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李某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故法院依法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赵某偿还李某甲借款本金17328元及逾期利息,对赵某要求李某乙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冯占华 杨斐)